罰役,於裁決後責令違警人行之,如違抗或怠惰者,得以四小時易處拘留一日,不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依照違警罰法第21條規定,當裁決後對違警人處以罰役時,違警人被責令執行罰役。如果違警人違抗或怠惰不執行,可以以四小時易處拘留一日來制裁。而如果不執行時間不滿四小時,則以四小時計算。這表示如果違警人拒絕執行罰役或不全程執行,可根據上述規定予以拘留制裁。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來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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