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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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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役,於裁決後責令違警人行之,如違抗或怠惰者,得以四小時易處拘留一日,不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違警罰法第21條規定,當裁決後對違警人處以罰役時,違警人被責令執行罰役。如果違警人違抗或怠惰不執行,可以以四小時易處拘留一日來制裁。而如果不執行時間不滿四小時,則以四小時計算。這表示如果違警人拒絕執行罰役或不全程執行,可根據上述規定予以拘留制裁。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來證明這一點。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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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21 條規定:「罰役,於裁決後責令違警人行之,如違抗或怠惰者,得以四小時易處拘留一日,不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