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沒入,於裁決時併宣告之。 沒入之物如左: 一 供違警所用之物。 二 因違警所得之物。 前項沒入之物,除違禁物外,以屬於違警人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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