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於裁決時併宣告之。 沒入之物如左: 一 供違警所用之物。 二 因違警所得之物。 前項沒入之物,除違禁物外,以屬於違警人所有者為限。
違警罰法第22條規定了沒入的內容及適用情況。根據這條法條,沒入是指在裁決時同時宣告的強制性措施。沒入的物品分為以下兩種: 1. 供違警所用之物。 2. 因違警所得之物。 在這兩種沒入物品中,除了違禁物之外,只有屬於違警人所有者的物品才可以進行沒入。違警罰法第22條的相關範例很少,但可以參考其他相關法規,例如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6條的規定,可以認定屬於違警人所有者的物品進行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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