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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違警

§ 76–783

76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者。 二 無正當目的而施催眠術者。 三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使服過分之勞動者。
77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阻止不聽者。 二 污濕人之身體或其衣著者。 三 拾得遺失物,不送交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或不揭示招領者。 四 解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未致散失者。 五 擅自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尚未構成犯罪者。 六 強買強賣物品,跡近要挾者。
78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毀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 於他人之車船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任意張貼或塗抹刻畫者。 三 於他人地界內擅自挖掘土石或戽水,不聽禁阻者。 四 於他人之山蕩內,擅自採薪釣魚牧畜,不聽禁阻者。 五 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違警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