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之言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三 對於官署張貼之文告,加以損壞污穢或除去尚非意圖侮辱者。
違警罰法第72條規定了以下各款行為之處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之言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三、對於官署張貼之文告,加以損壞污穢或除去尚非意圖侮辱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根據這個法條,當有人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妨礙公務進行,或使用不當的言論或行動來阻礙公務員的執行任務,但尚未達到強暴脅迫或侮辱的程度,都可以根據違警罰法第72條受到處罰。 一個可能的案例是,在一個公共場所,一群人聚集起來並大聲喊叫,阻礙了正在執行任務的警察進行工作。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可以被處以七日以下的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的罰鍰。 另一個可能的案例是,當一個人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使用不適當的言論或行動,但尚未達到強暴脅迫或侮辱的程度,例如對著正在執勤的交通警察大聲咒罵。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可以被處以七日以下的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的罰鍰。 最後,一個可能的案例是,當一個人對官署張貼的文告進行損壞、污穢或除去,但並不具有意圖侮辱的情況下。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可以被處以七日以下的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的罰鍰。 以上範例皆為繼承性案例,並且與參考資料有關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