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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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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申誡: 一 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乘坐之車船航空器內,任意吐痰,不聽禁止者。 二 跨街曬晾衣被或其他物品,不聽禁止者。 三 於道路或公共處所,任意便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警罰法第71條規定了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乘坐之車船航空器內的行為,如果有以下任一行為,將處以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任意吐痰,不聽禁止者。 二、跨街曬晾衣物或其他物品,不聽禁止者。 三、於道路或公共處所,任意便溺者。 根據資料來源《違警罰法》,該法第7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了在公共場所任意吐痰的行為,如果不聽禁止,將處以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例如,在某個公園裡,有一個告示牌禁止吐痰,但有人任意吐痰而不聽禁止,這個人可以被處以罰鍰或申誡。 參考資料: 違警罰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36

  • 罰鍰名詞
  • 申誡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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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71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乘坐之車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