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乘坐之車船航空器內,任意吐痰,不聽禁止者。 二 跨街曬晾衣被或其他物品,不聽禁止者。 三 於道路或公共處所,任意便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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