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污穢供人所飲之淨水者。 二 毀損或壅塞明暗溝渠或經官署督促,不行疏濬修治者。 三 裝載糞土穢物,經過街道,不加覆蓋,或任意停留,或不遵守官署所定之時間者。 四 於工商繁盛地點,任意停泊糞船者。 五 於道旁或公共場所,任意設置糞坑糞缸畜舍,不遵官署之取締者。六 垃圾穢物不投入一定容器處所,或濫潑污水者。 七 任意棄置牲畜屍體,不加掩埋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污穢供人所飲之淨水者。 二 毀損或壅塞明暗溝渠或經官署督促,不行疏濬修治者。 三 裝載糞土穢物,經過街道,不加覆蓋,或任意停留,或不遵守官署所定之時間者。 四 於工商繁盛地點,任意停泊糞船者。 五 於道旁或公共場所,任意設置糞坑糞缸畜舍,不遵官署之取締者。六 垃圾穢物不投入一定容器處所,或濫潑污水者。 七 任意棄置牲畜屍體,不加掩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