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污穢供人所飲之淨水者。 二 毀損或壅塞明暗溝渠或經官署督促,不行疏濬修治者。 三 裝載糞土穢物,經過街道,不加覆蓋,或任意停留,或不遵守官署所定之時間者。 四 於工商繁盛地點,任意停泊糞船者。 五 於道旁或公共場所,任意設置糞坑糞缸畜舍,不遵官署之取締者。六 垃圾穢物不投入一定容器處所,或濫潑污水者。 七 任意棄置牲畜屍體,不加掩埋者。
依據違警罰法第70條,以下是各款行為之解釋: 一、污穢供人所飲之淨水者:指的是將供人飲用的淨水弄髒或污染,例如將有害物質混入淨水中。 二、毀損或壅塞明暗溝渠或經官署督促,不行疏濬修治者:表示將溝渠損壞或堵塞,或是官方要求進行疏通修復,但拒絕進行修復的行為。 三、裝載糞土穢物,經過街道,不加覆蓋,或任意停留,或不遵守官署所定之時間者:指的是在運輸糞土穢物時,未將其車輛上的貨物適當覆蓋,或是在街道上隨意停留,或是不按照官方所規定的時間進行運輸。 四、於工商繁盛地點,任意停泊糞船者:表示在商業區或繁榮地區隨意停泊載有糞船的船隻。 五、於道旁或公共場所,任意設置糞坑糞缸畜舍,不遵官署之取締者:指的是在道路旁邊或公共場所隨意設立糞坑、糞缸或畜舍,且不遵守官方的取締措施。 六、垃圾穢物不投入一定容器處所,或濫潑污水者:表示將垃圾和穢物隨意丟棄而不放入指定的容器中,或是隨意濺洒污水。 七、任意棄置牲畜屍體,不加掩埋者:指的是隨意棄置動物屍體而不進行適當的掩埋處理。 在以上各款行為中,違規者可被處以三日以下的拘留、二十圓以下的罰鍰或罰役。這些規定可以找到在《違警罰法》 第70條。 參考資料:違警罰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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