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21
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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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具多型性之人類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DNA-STR)為主要項目。
二、視必要性增加人類 Y 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Y-STR)及粒線體DNA等輔助鑑定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理申請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主要項目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
二、依前條第二款增加輔助鑑定系統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