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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志願自費鑑定血緣關係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98 年 12 月 2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具多型性之人類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DNA-STR)為主要項目。 二、視必要性增加人類 Y 染色體短相連重複序列(簡稱 Y-STR)及粒線體DNA等輔助鑑定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理申請志願自費鑑定關係,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主要項目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 二、依前條第二款增加輔助鑑定系統鑑定者,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