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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6.03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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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配合政府政策對外交工作具有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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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外交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復交或設立官方機構,有重要功績者。 二、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外交工作提出動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經審定採行,確具重大成效者。 四、運用個人或組織力,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獻卓著者。 五、在惡劣危急環境下,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 六、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動大具體貢獻者。 七、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態保護、醫療保健、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對敦睦邦有重大貢獻者。 八、辦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現傑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對外交相關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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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應由其服務單位或服務機關主管推薦;本部暨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應由與其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請頒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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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於接受推薦後,由審查小組審查,並報請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由本部主動頒給者,其審查程序及儀式,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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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分為特種外交獎章、績優外交獎章及睦誼外交獎章,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睦誼外交獎章,並得因功晉頒績優外交獎章,再晉頒特種外交獎章。
  2.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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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6.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