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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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外交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復交或設立官方機構,有重要功績者。 二、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外交工作提出動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經審定採行,確具重大成效者。 四、運用個人或組織力,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獻卓著者。 五、在惡劣危急環境下,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 六、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動大具體貢獻者。 七、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態保護、醫療保健、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對敦睦邦有重大貢獻者。 八、辦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現傑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對外交相關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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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的條文,以下情形之一符合的人,可以被頒給外交獎章: 1. 鞏固我與邦交國家邦誼或拓展與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促成建交、復交或設立官方機構的人,有重要功績者。 2. 維護國際組織會籍或協助推動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3. 對外交工作提出動大興革方案或有關之研究與著作,經審定採行,確具重大成效者。 4. 運用個人或組織力,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獻卓著者。 5. 在惡劣危急環境下,冒險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貢獻者。 6. 積極從事保僑、護僑,維護國人權益或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有動大具體貢獻者。 7. 配合外交政策進行經貿投資、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態保護、醫療保健、國際人道援助等事務,對敦睦邦有重大貢獻者。 8. 辦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現傑出,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對外交相關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參考資料: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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