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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三節 牌照之換發

§ 17–204

17
「使」字牌照,除各大使館館長座車每年換發一次外,餘均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為應屆換發年份之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次年之十二月二十日止。
18
「領」字牌照,除第一號隨時視需要調整外,其餘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同前條之規定。
20
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互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請重行辦理領照手續,在手續完成前,不得自行更換牌照。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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