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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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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互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請重行辦理領照手續,在手續完成前,不得自行更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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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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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互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請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