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列人員及其年滿十八歲之眷屬,得填具「駕駛執照申請書」,連同申請人一吋正面半身光面照片四張,經由所屬機構備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一節 普通駕駛執照
§ 23–25共 3 條
申請人持有他國之有效駕駛執照時,得由所屬機構備文,說明其健康情況,連同原領執照及前條所定之表件照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公路監理機關換發駕駛執照。
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由持照人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發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所發之身分證明,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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