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由持照人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發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所發之身分證明,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25條,駕駛執照每六年需換發一次。持照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連同原發執照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的駕駛執照。 參考資料: -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25條 - 交通部公路總局相關文件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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