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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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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由持照人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發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所發之身分證明,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25條,駕駛執照每六年需換發一次。持照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寫申請書,並連同原發執照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的駕駛執照。 參考資料: -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25條 - 交通部公路總局相關文件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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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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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由持照人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發執照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