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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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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領有有效駕駛執照之人員於出境前往他國時得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申請書」連同申請人二吋正面半身光面照片兩張、離境證明文件及所持之駕駛執照,經由所屬機構備文送請受理機關轉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凡是要前往他国的人员,如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可以填写「國際駕駛執照申請書」连同申请人二吋正面半身光面照片两张、离境證明文件及所持之駕駛執照,经由所属机构备文送请受理机关核转办理。根据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6 條。 參考資料: - 《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80074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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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凡領有有效駕駛執照之人員於出境前往他國時得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申請書」連同申請人二吋正面半身光面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