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得申請攜帶或運送出境。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三節 車輛之運帶出口
§ 41–43共 3 條
運帶車輛出口,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辦理。
一、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車輛所領牌照應於獲准出口後由車主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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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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