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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二節 車輛之轉讓

§ 38–403

40
車輛之轉讓,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轉辦理。 一、過戶登記申請書。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售讓書或其副本。 四、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五、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