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車輛之轉讓,係指轉讓與第二條規定之機構或人員而言。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二節 車輛之轉讓
§ 38–40共 3 條
車輛得隨時申請轉讓。
車輛之轉讓,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辦理。
一、過戶登記申請書。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售讓書或其副本。
四、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五、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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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8–40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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