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38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車輛之轉讓,係指轉讓與第二條規定之機構或人員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38條規定,辦法中對於車輛的轉讓,是指由進口車輛的機構或人員將車輛轉讓給其他人或機構。根據該條規定,轉讓可以是指過戶、變更所有權或其他形式的所有權轉移。該條規定主要針對進口車輛的使用和處理進行規範,確保轉讓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根據海關法的相關規定,未經海關許可,車輛不能進行轉讓等處置行為。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車輛之轉讓,係指轉讓與第二條規定之機構或人員而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