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報廢准予出售之車輛應照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惟受讓人不得據以申請任何車輛牌照使用。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37條,報廢准予出售的車輛應按照第34條的相關規定處理,但受讓人不得據此申請車輛牌照使用。由於沒有提供參考資料,無法就該呈文針對該條款提供更多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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