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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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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報廢准予出售之車輛應照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不得據以申請任何車輛牌照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37條,報廢准予出售的車輛應按照第34條的相關規定處理,但受讓人不得據此申請車輛牌照使用。由於沒有提供參考資料,無法就該呈文針對該條款提供更多解釋或範例。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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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因報廢准予出售之車輛應照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惟受讓人不得據以申請任何車輛牌照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