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贈與不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機構與人員者,準用本節之規定。
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36條,對於車輛的贈與事項,如果不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的機構和人員,則適用該節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規,適用該節的機構和人員享有特殊的進口車輛使用和處理辦法,而不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的則需要依照普通的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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