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列人員及其年滿十八歲之眷屬,得填具「駕駛執照申請書」,連同申請人一吋正面半身光面照片四張,經由所屬機構備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四章 駕駛執照
§ 23–28共 6 條
第一節 普通駕駛執照
申請人持有他國之有效駕駛執照時,得由所屬機構備文,說明其健康情況,連同原領執照及前條所定之表件照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公路監理機關換發駕駛執照。
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由持照人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發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所發之身分證明,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第二節 國際駕駛執照
凡領有有效駕駛執照之人員於出境前往他國時得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申請書」連同申請人二吋正面半身光面照片兩張、離境證明文件及所持之駕駛執照,經由所屬機構備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辦理。
持有外國所發之有效國際駕駛執照,需在中華民國境內駕駛機動車輛時,其所持執照,應先經簽證。簽證之辦理,應由申請人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連同規定之簽證手續費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之。
前項簽證有效期間屆滿後,持照人如需繼續在華居留,其期間不超過一個月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延長簽證一次。如超過一個月者,應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依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條之規定申請駕駛執照。
第三節 收費
請領或請換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費用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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