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外國所發之有效國際駕駛執照,需在中華民國境內駕駛機動車輛時,其所持執照,應先經簽證。簽證之辦理,應由申請人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連同規定之簽證手續費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之。 前項簽證有效期間屆滿後,持照人如需繼續在華居留,其期間不超過一個月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延長簽證一次。如超過一個月者,應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依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條之規定申請駕駛執照。
根據上述法規,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7 條的釋義如下: 1. 第一項:持有外國所發之有效國際駕駛執照需在中華民國境內駕駛機動車輛時,必須先經過簽證手續,申請人應填寫「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並支付相關簽證手續費提交給公路監理機關。 2. 第二項:簽證的有效期限屆滿後,持照人如果需要繼續在中華民國居留,且期間不超過一個月,可以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延長簽證一次。如果超過一個月,則應在簽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按照第二十三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駕駛執照。 參考資料: -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告 - 中華民國司法院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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