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或請換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費用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當在華外交機構或人員需要領取或換發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時,需要按照「領取或換發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費用準用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具體依據及相關範例,需參考「領取或換發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費用準用辦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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