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機構與人員,其公用自用車輛需用之汽油,在規定限額以內者,得經由請免徵貨物稅,其申請及購用手續,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開具清單註明車輛牌照號碼、車主名稱、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核發之身分證明號碼及每車每月估計耗用汽油總量,經由所屬機關列冊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財政部轉知指定供應汽油機構核明准予免稅採購。如有異動時,並應隨時通知受理機關核轉備查。 二、凡經核准免稅採購汽油之車輛,應由指定供應汽油機構通知其所屬營業單位,憑以核發為期一年之「免稅購油證」,其上註明該車牌照號碼、車主名稱、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核發之身分證明號碼、核准購用之文號、日期及每月最高用油總量。「免稅購油證」效期屆滿後,應由車主憑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所發在有效期中之身分證明,逕向原發證之各該營業單位申請核發新證或延長舊證至與其行車執照有效期相同。購油時應填具「油氣類質物稅免稅通知單」交各營業單位彙轉省 (市)財政廳 (局) 。 三、核准免稅採購汽油之車輛,由車主憑「免稅購油證」購買「加油票」再持向加油站憑票加油。「加油票」應說明用油車輛牌照號碼及有效期間,各加油站應核明「加油票」所載車輛牌照號碼與臨場加油車輛牌照號碼相符後方得加油。 四、車輛在申請免稅進口時已同持申請免稅汽油,得在車輛核准進口後之兩個月內,由車主憑受理機關原發之核准文副本,註明領用牌照號碼及有關詳情,逕行持向指定供應汽油機構申請查案核發「免稅購油證」。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29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第一項: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的機構和人員,如果他們的公用自用車在規定限額以內需要使用汽油,則可以申請免徵貨物稅。申請和購買的程序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請人需開具清單,上面需註明車牌號碼、車主名稱、中華民國政府核發的身分證明號碼、每車每月估計耗用汽油總量,然後由所屬機關列冊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至財政部通知指定供應汽油機構核明准予免稅採購。如果有任何變動,申請人應隨時通知受理機關核轉備查。 第三項:經核准免稅採購汽油的車輛,需由指定供應汽油機構通知所屬營業單位,核發一年有效期的「免稅購油證」,上面需註明車牌號碼、車主名稱、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核發的身分證明號碼、核准購用之文號、日期以及每月最高用油總量。在「免稅購油證」到期後,車主需憑有效期內由中華民國政府有關機關發出的身分證明,直接向原發證的營業單位申請核發新證或延長舊證,有效期與行車執照相同。購油時需填寫「油氣類質物稅免稅通知單」,並提交給相關營業單位,由其彙轉省(市)財政廳(局)。 第四項:獲得免稅進口許可的車輛,如果已經申請免稅汽油,則在車輛核准進口後的兩個月內,車主需憑受理機關核准文副本,註明領用的車牌號碼和相關細節,直接向指定供應汽油機構申請查案核發「免稅購油證」。 範例:一位外交人員在華擁有一輛公用自用車,每個月預計耗用汽油1000公升,他可向所屬的外交機構提出申請,並開具清單,該清單上註明車牌號碼、該人員的名字,以及相關身份證明號碼和每月用油總量。然後,這份清單會被轉送給受理機關,最後由財政部指定的汽油供應機構核明准予免稅採購。一旦核准,該人員可以向指定供應汽油機構通知其所屬營業單位,並獲得一年有效期的免稅購油證。在證件到期前,該人員需憑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明向原發證的營業單位申請新證或延長舊證,以便購買汽油,並在購油時填寫相關免稅通知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