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在華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之機構與人員如左: 一、駐華各國使領館及名列外交官銜名錄暨領事官銜名錄之人員。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比照外交機構與人員享受優遇之機構及其正式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擔任名譽職務或在華僱用之外國人。
依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2條,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的機構與人員包括駐華各國使領館及名列外交官銜名錄暨領事官銜名錄之人員,以及根據條約、協定、協議或獲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享受優待的機構及其正式人員。但此規定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以及擔任名譽職務或在華僱用的外國人。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相關法規,https://www.mofa.gov.tw/2853.aspx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