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列人員及其年滿十八歲之眷屬,得填具「駕駛執照申請書」,連同申請人一吋正面半身光面照片四張,經由所屬機構備文送請受理機關核轉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關於「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3 條」的相關資訊,因為沒有上述法規的內容提到此條款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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