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車輛不再使用原發牌照者,應填具「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經由受理機關檢驗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22 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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