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車輛出廠年份在五年以上者,每半年應檢驗一次。但公用機器腳踏車實施不定期檢驗。
根据所提供的上下文,无法找到与"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21條"相关的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