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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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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之轉讓,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轉辦理。 一、過戶登記申請書。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售讓書或其副本。 四、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五、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40條,進行車輛轉讓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連同以下文件一起提交給所屬機構,由所屬機構送交受理機關辦理: 一、過戶登記申請書。 根據該法規,進行車輛過戶登記時,需要填寫過戶登記申請書作為申請的文件。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在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時,需要提供原車的行車執照作為相關文件之一。 三、售讓書或其副本。 在車輛轉讓過戶時,需要提供售讓書或其副本,作為車輛轉讓的證明文件。 四、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證件。 根據這條法規,進行車輛過戶登記時,需要提供車輛投保意外責任險的相關證件,以確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具備相應的保險保障。 五、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在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時,也需要提供免稅購油證與賸餘之加油票的相關文件。 這些是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40條所要求的文件,以便進行車輛的轉讓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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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車輛之轉讓,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辦理。 一、過戶登記申請書。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