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帶車輛出口,應填具申請表格連同左列各件,由所屬機構送請受理機關核轉辦理。 一、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 二、原車之行車執照。 三、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當運帶車輛出口時,必須填寫申請表格並檢附以下文件:1. 汽車繳銷牌照登記表,2. 原車的行車執照,3. 免稅購油證及賸餘之加油票。 參考資料: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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