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字牌照,除第一號隨時視需要調整外,其餘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同前條之規定。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18條,外交機構與人員使用的「領」字牌照,每兩年需要換發一次。換發牌照的申請期限與前一條規定相同,即依據前一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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