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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一章 印信

§ 161–1644

161
印信之請頒啟用、管理、換發、補發及繳銷等,均依「印信條例」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162
各機構之附屬機構使用印信行文權責範圍,由各機構自行規定,報會准後實施。
163
本會暨各機構所屬業務單位,得視需要使用條、圓、方戳,由本會暨各機構以木質或橡皮自行刻製,尺度大小以切合適當為原則。 各機構需使用鋼印者,得依規定自行刻製。
164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公務章,以角質或木質用楷字製發,冠以職稱,長三公分,闊○‧九公分。 (聘雇人員比照辦理)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