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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二章 識別證

§ 165–1706

167
本會及各機構之識別證,應依左列規定加蓋印章: 一、本會識別證,加蓋本會鋼印。 二、各機構識別證,加蓋本機構鋼印,無鋼印者,加蓋本機構首長職章。三、使用電腦刷卡之識別證免蓋鋼印。
168
識別證如有遺失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三十一) 述明遺失原因、時間、地點,向原服務機構申請補發。損壞者檢同原證申請換發。
169
識別證如有遺失延不報告、假報遺失、轉借他人,一經查覺,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因而發生事故者,自負法律責任。
170
員工離職時,應將識別證繳還原機構。如未繳還以交代不清論,不予發給離職證明文件。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