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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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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證如有遺失延不報告、假報遺失、轉借他人,一經查覺,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因而發生事故者,自負法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9條,如果一個人的識別證遺失而未報告、假稱遺失、或轉借給他人,一旦被發現,根據情節的輕重,應該給予相應的處分。如果因此而發生事故,該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9條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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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69 條規定:「識別證如有遺失延不報告、假報遺失、轉借他人,一經查覺,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因而發生事故者,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