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證如有遺失延不報告、假報遺失、轉借他人,一經查覺,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因而發生事故者,自負法律責任。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9條,如果一個人的識別證遺失而未報告、假稱遺失、或轉借給他人,一旦被發現,根據情節的輕重,應該給予相應的處分。如果因此而發生事故,該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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