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級主管之職權,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一節 職權
§ 200–204共 5 條
各機構首長職權如左:
一、所屬職員任免、調遷、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二、所屬職員考勤管理事項。
三、所屬職員除延長病假外,其餘差假之核准事項。
四、所屬職員記功、記過 (含以下之獎懲) 核發規定金額之獎金、獎勵及報會核備事項。
五、所屬員工進修、出國、觀光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六、所屬員工實物配給、各項補助費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七、所屬員工保險、福利之辦理事項。
本會各處室副主管暨各機構副首長,襄助其主管、首長處理人事業務。代理職務時,並行使其職權。
各機構未設副首長者,經核定其他人員代理首長職務時,其首長職權由代理人行使之。
各機構之下如設有附屬機構,各該機構與其附屬機構間人事權責,得就第二百零一條所定權責內,由各機構首長按實際需要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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