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之下如設有附屬機構,各該機構與其附屬機構間人事權責,得就第二百零一條所定權責內,由各機構首長按實際需要劃分之。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04 條,各機構若下設附屬機構,該機構和其附屬機構之間的人事權責,可以在第二百零一條所定的權責範圍內,由各機構首長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劃分。這意味著各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求來分配各自和附屬機構之間的人事權責。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的榮民服務處下設有附屬機構,該機構首長可以根據實際需求來規劃各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的人事權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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