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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二節 資料

§ 154–1596

154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均應建立人事資料紀錄簿 (格式如附件二十九) ,正本送本會,副本由各機構列管。新進簡任 (派) 人員或調升簡任 (派) 人員並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 (格式如附件三十) 一份,由各機構逕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人事資訊作業均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填送公務人員個人人事資料調查表及辦理資料異動更新。
155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到職時,應依規定將各項人事資料辦竣,始予起支薪給。各機構建議遴用職員時,應將人事資料紀錄簿隨案附送本會,如係本會派職員,其人事資料紀錄簿,應隨同到 (離) 職彙報表一併送會。新進主管人員隨同加送一寸半身照片二張。
156
本會暨各機構間職員調職,原服務機構應於一星期內將人事資料紀錄簿及有關考資料,密送新職機構列管。
157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資料,應保持詳實正確,並由本會不定期校正。
159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離職證明書之發給,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職員暨各機構首長,由本會發給。 二、各機構副首長以下職員,由各機構發給。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