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離職證明書之發給,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職員暨各機構首長,由本會發給。 二、各機構副首長以下職員,由各機構發給。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59 條的規定,本會及其各機構職員的離職證明書的發給方式如下: 一、本會職員以及各機構的首長,由本會發給。 二、各機構的副首長以下職員,由各機構自行發給。 這意味著根據該法規,本會職員與各機構首長的離職證明書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給;而各機構副首長以下職員的離職證明書則由各自的機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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