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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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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編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0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二章 編制
§ 3–5
共 3 條
第 3 條
開啟 ›
新設或接辦之機構應擬訂組織規程,報行政院
核定
後實施。
第 4 條
開啟 ›
本會各機構業務類型相同者,訂定通用編制,如規模大小或業務繁簡不同時,得以等級區分之。
第 5 條
開啟 ›
各機關設有附屬機構者,其編制得訂入本機構之編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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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1–2
下一章 →
第三章 任免
§ 6–55
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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