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機構業務類型相同者,訂定通用編制,如規模大小或業務繁簡不同時,得以等級區分之。
根據該法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該委員會各機構的業務類型相同時,可以訂定通用的編制,並且如果規模大小或業務繁簡不同,可以使用等級區分。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來調整不同機構的編制,以適應其業務所需的人員數量和等級分配。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該委員會可以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根據會擬訂的組織,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該條例,被上訴人根據該規定發布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並據此在各地區設置榮民服務處,負責榮民的照顧等事項,這些榮民服務處具有獨立的人事編制、預算、會計、統計,並且屬於政府機關,而不是被上訴人的內部單位。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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