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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七章 人事權責

§ 200–2078

第一節 職權
201
各機構首長職權如左: 一、所屬職員任免、調遷、考、獎懲之建議事項。 二、所屬職員考勤管理事項。 三、所屬職員除延長病假外,其餘差假之核准事項。 四、所屬職員記功、記過 (含以下之獎懲) 核發規定金額之獎金、獎勵及報會核備事項。 五、所屬員工進修、出國、觀光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六、所屬員工實物配給、各項補助費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七、所屬員工保險、福利之辦理事項。
202
本會各處室副主管暨各機構副首長,襄助其主管、首長處理人事業務。代理職務時,並行使其職權。
203
各機構未設副首長者,經核定其他人員代理首長職務時,其首長職權由代理人行使之。
204
各機構之下如設有附屬機構,各該機構與其附屬機構間人事權責,得就第二百零一條所定權責內,由各機構首長按實際需要劃分之。
第二節 責任
205
各級人員除就其職權內之事項負有責任外,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一、違反人事法令者。 二、侵犯上級或同級人員人事權限者。 三、依人事職權行使之事項,經查有徇私舞弊或不實之情事者。 四、處理人事案件,不按規定程序者。
206
各級人員具有前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其承辦本案之有關人事人員,事前未依法令陳述意見者,應負連帶責任。但不知情者,不在此限。未設人事人員之機構,經指定兼辦人事業務者,以人事人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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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