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除就其職權內之事項負有責任外,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一、違反人事法令者。
二、侵犯上級或同級人員人事權限者。
三、依人事職權行使之事項,經查有徇私舞弊或不實之情事者。
四、處理人事案件,不按規定程序者。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二節 責任
§ 205–207共 3 條
各級人員具有前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其承辦本案之有關人事人員,事前未依法令陳述意見者,應負連帶責任。但不知情者,不在此限。未設人事人員之機構,經指定兼辦人事業務者,以人事人員論。
具有第二百零五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得視情節輕重予議處外,其所為之行為,由本會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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