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級主管之職權,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00條,該條規定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主管的職權。根據該法規,主管應根據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來辦理職權事項。具體而言,主管的職權範圍可能包括人事任免、部署人力資源、制定組織規程、執行相關工作等。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人事管理工作能夠依照層級和責任分工進行。該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包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和相關的行政規定。例如,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6條,本會可設立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這些參考資料可用來解釋和理解第200條中規定的職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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