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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二款 請假

§ 102–1087

102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請假應填具請假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遞陳首長或授權之主管人員准後,送人事單位登錄。
103
本會處室正副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准者外,不得同時請假。
104
各機構首長請假,應於一週前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之 (一) (二) (三) 陳報本會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如因緊急事故,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向本會報告,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105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請假,每次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按小時請假者,仍應簽到或打卡。
106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合於休假規定者,一律以休假為原則。如因公務繁忙,又無人代理時,得停止休假。 每次休假時間,最少應為半天。 因公取銷休假者,得依規定改發加班費。
107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經核定休假,尚未休滿假期而調職者,其賸餘假期,應由本會或原機構以書面移轉新職單位繼續休假。
108
本會各機構職員暨約聘雇人員請假事項分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約聘僱人員給假有關法令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