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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五章 考核

§ 61–11858

第一節 平時考核
61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平時考,應確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由各級主管人員執行考核,並將受考人之優缺點及工作表現隨時記載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四 (一) - (四) 以為年終考績或試用 (實習) 考核之評分依據。 二、平時考核表紀錄每半年考評一次,並於每年六、十二月密送人事單位彙陳機構首長核閱。 三、本會每年定期調閱各機構首長對所屬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平時考核紀錄一次,並於必要時不定期實施抽查。 四、本會暨各機構間調職人員,其平時考核紀錄應於調職後一週內由原職單位密封併同人事資料移送新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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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均應照規定辦公時間到公,除本會暨各機構正副首長外,均須親自簽到或打 (刷) 卡,簽到應簽署姓名,如有代簽到、代打 (刷) 卡者,本人及代簽、打 (刷) 卡人雙方均應予處分。
63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逾十分鐘到公者為遲到,但仍應簽到或打卡,逾二十分鐘尚未到公者,以曠職論。
64
本會暨各機構承辦考勤業務人員,應按時收集簽到簿 (格式如附件十五) 或到公卡送陳首長閱後,分別檢查登錄。
65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差假外,應依規定時間下班。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遲到、早退及曠職均不得事後補辦請假或休假。
66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遲到、早退及曠職等扣薪計算方式如左: 一、遲到、早退均以累積五次為曠職半日。 二、查勤時缺勤,每次以曠職半日論。 三、曠職以半日起計,累積滿一日開始扣薪。
67
本會暨各機構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查勤,缺勤人員以曠職登記並按規定扣薪。查勤時不在辦公處所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查勤後一小時內至人事單位登記,不列入缺勤紀錄。如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者即以下班前為限,否則均以曠職論,事後並不准補假,人事機構應於每次查勤後,將查報情形陳報處理。
68
本會暨各機構人事機構對職員差假勤惰情形,應隨時登錄考勤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十六) ,按月 (年) 編列考勤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七) 陳閱並分送有關單位作為考依據。
69
人事機構對各級主管人員之考手冊,如發現合於獎懲或重大事蹟時,應即依規定處理。
70
本會暨各機構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力行十項革新指示,有關品德、生活部分,應嚴加考
第二節 實習考核
72
各機構職員於遴用時應先予實習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概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計算。
73
各機構職員實習成績,依實習期間平時成績考紀錄及綜合其他有關資料考核之,其評分標準如左: 一、工作-最高五十分。 二、操行-最高二十分。 三、學識-最高十五分。 四、才能-最高十五分。
74
各機構職員,在實習期間之平時獎懲,於實習期滿成績考時,在其總分數內增減之,但增減後之總分數,不得超過一百分。 前項分數增減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75
各機構職員實習期滿,應由各機構於實習期滿五日內,填送職員實習期滿成績考表 (格式如附件十八 (一) (二) (三) ) 陳報本會核辦。其成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不滿六十分者停止實習,並解除職務。
76
各機構職員如對實習考結果不合格,發生異議時,得於奉令後十日內,申述理由,檢附有關資料,逕報本會覆核,但以一次為限。
77
本會對各機構職員實習考,遇有必要得派員實地覆核,如發現原考核結果不實,各級負責考核人員,應以失職議處。
第三節 年終考績
78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年終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節 優良人員選拔
80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具備左列各款基本條件,並另有優良事蹟可舉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一、服務滿二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服務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二、選拔年度內,請事假及請病假未逾規定期限者。 三、選拔年度內,無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者。 四、選拔年度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81
前條所稱優良事蹟,應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 一、從事研究發展,對開闢退除役官兵就業途徑,具有貢獻者。 二、提供有價值之建議或研擬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績效者。 三、對主管或經辦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顯著成就者。 四、克難創造,運用得法,經濟有效,節省鉅額公帑者。 五、協助偵破不法案件,確有重大貢獻者。 六、檢舉重大違法舞弊案件,情節重大者。 七、熱心為榮民服務,深受感戴,有重大事蹟可舉者。 八、從事工作,冒險犯難,具有模範事蹟,足資矜式者。 九、具有其他顯著優良事蹟者。
82
凡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等以上,其餘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合於第八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依前項規定,當選為優良人員者,其再參加選拔資績,應自當選後之次年起計算。
83
合於第八十條至八十二條規定之人員,應由其直接主管填具「優良人員選拔表」 (格式如附件十九) 予以薦舉並檢附有關具體證明資料,依行政系統報會辦。
84
優良人員之選拔,以現有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其產生之名額如左: 一、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選一人。 二、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每增三十人得增選一人。 三、本會處室主管以上或各機構首長優良人員之選拔,由本會辦理。
85
本會暨各機構優良人員之選拔,應先提經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
86
當選之優良人員,除由本會編列優良人員名冊,得優先調整職務外,並給予左列獎勵: 一、由本會頒發優良人員當選證書。 二、由本會或各機構酌發獎金或獎品。
87
優良人員選拔年度,係指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88
經選拔之優良人員,其所列事蹟或所附證明資料,如有不實情事,一經查明,即予註銷。負責選拔之各級人員,並予議處。
第五節 培育人才
89
本會暨各機構,得依有關法規遴選培植各類人才,其培植範圍如左: 一、技術人才:包括農、林、漁、牧、工礦、工程、醫事、商業資訊等項專門技能之研究、設計、管理、執行所需之各類人才。 二、行政人才:包括各級行政領導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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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人才之遴選,以在本會暨各機構服務三年以上,工作特著績效,思想純正,品學兼優,並具有左列各款標準之一者為準: 一、具備培養職位所需之基本學識、技能、資格、經驗及因應業務需要者。 二、工作能力特優,具有發展潛能者。 三、具有著作、發明或研究心得,對本會事業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人才之遴選,應依照行政院發布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所具條件相同者,得以退除役官兵或其子女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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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培育人才方式如左: 一、在職訓練:歷練本職等各職務之工作及技能。 二、國內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進修、研究、實習及考察: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四、工作訓練: (一) 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訓練。 (二) 應工作需求自行辦理各種進修訓練。
92
培植之人員在進修、研究、實習期間,應由原服務單位切取聯繫,並負責考作為繼續培植之依據。
93
培植人才應預為策訂計畫,所需經費,應就本會或各機構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檢討辦理。
第六節 人事人員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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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及各機構人事人員分別按下列方式予以在職訓練: 一、工作輔導:指派資深人員輔導新進人員進入狀況及瞭解法規 (比照實習考規定辦理) 。 二、工作互調:輪換不同工作,期能瞭解全盤業務,以培育通才,並利業務互代。
95
適時選派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年度訓練計畫舉辦之人事人員各項在職訓練。
96
本會每年定期舉辦人事人員法規測驗一次,全體人事人員均應參加。
第七節 差勤
第一款 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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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公差人員,應填具出 (銷) 差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 遞陳准,並送人事單位登錄。
98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公差結束後,應即辦理銷差,並於一週內提出公差具體報告。
99
本會處室正副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准者外,不得在同一期間內同時出差。
100
各機構首長公差,應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 (一) (二) (三) ) 經本會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報備,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101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臨時差遣,視為公出,但以經各該主管准登錄有案者為限。
第二款 請假
102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請假應填具請假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遞陳首長或授權之主管人員准後,送人事單位登錄。
103
本會處室正副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准者外,不得同時請假。
104
各機構首長請假,應於一週前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之 (一) (二) (三) 陳報本會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如因緊急事故,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向本會報告,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105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請假,每次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按小時請假者,仍應簽到或打卡。
106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合於休假規定者,一律以休假為原則。如因公務繁忙,又無人代理時,得停止休假。 每次休假時間,最少應為半天。 因公取銷休假者,得依規定改發加班費。
107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經核定休假,尚未休滿假期而調職者,其賸餘假期,應由本會或原機構以書面移轉新職單位繼續休假。
108
本會各機構職員暨約聘雇人員請假事項分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約聘僱人員給假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款 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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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值勤方式如左: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 (星) 員一人,由一級主管人員輪值,必要時得置值日 (星) 員一人協助,由其餘職員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 (星) 員一人,由職員輪值。 各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111
值勤人員在辦公室時間內,其任務如左: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維護事項。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 四、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本會各單位值勤人員協調與督導。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112
值勤室應備左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臨時發生之事件及處理經過,事後陳閱。 二、職員錄。 三、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號碼表。 四、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113
值勤人員應佩帶值勤符號,不得擅離。如有特別事故,須覓妥代理人並報經准後,始可離開。
114
各機構值勤室應設於大門口附近,並設置值勤牌,將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列入值勤牌上,並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115
本會暨各機構值勤人員交接時間,值日為每日中午十二時,值星者為每期六中午十二時。
117
凡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118
各機構正副首長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及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應輪駐任所 (未設副首長者由第一職務代理人輪值) 事後准予報會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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