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人才之遴選,以在本會暨各機構服務三年以上,工作特著績效,思想純正,品學兼優,並具有左列各款標準之一者為準: 一、具備培養職位所需之基本學識、技能、資格、經驗及因應業務需要者。 二、工作能力特優,具有發展潛能者。 三、具有著作、發明或研究心得,對本會事業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人才之遴選,應依照行政院發布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所具條件相同者,得以退除役官兵或其子女為優先。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90條,該條解釋了培育人才遴選的標準,以及優先考慮退除役官兵及其子女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此條款主要參考了行政院相關法規,並要求選才時應依照行政院發布的相關法規進行。此外,該條還列舉了三項標準作為遴選人才的依據:具備培養職位所需之基本學識、技能、資格、經驗及因應業務需要;工作能力特優,具有發展潛能;具有著作、發明或研究心得,並對本會事業有重大貢獻。同時,如果滿足上述條件的人才數量相同,則要優先考慮退除役官兵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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