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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節 經管財物人員職期輪調

§ 48–525

48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係指擔任左列工作之職員: 一、現金出納人員。 二、財產物料管理人員。 三、財產物料採購人員。 四、營繕業務經辦人員。
49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任期應為二年,但業績優良人員,得報經本會准延長。
50
任期屆滿調任方式依實際情況就左列原則辦理: 一、內部自行調整指派工作。 二、調整服務單位。 三、調整職務。
51
職期輪調實施程序如左: 一、本會各單位自行調整工作者,應依職位管理規定辦理。 二、各機構自行調整工作者,應於調整後報會備查。 三、調整服務單位或職務者,均由本會依各單位暨各機構之建議統籌檢討辦理。
52
任期屆滿合於調任人員,各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討報會,並以七月一日為生效日期。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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