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係指擔任左列工作之職員: 一、現金出納人員。 二、財產物料管理人員。 三、財產物料採購人員。 四、營繕業務經辦人員。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規定,本會及各機構的財物管理人員包括現金出納人員、財產物料管理人員、財產物料採購人員和營繕業務經辦人員。這些人員負責管理和處理相關的財物和物料事務。 作為一個具有特定職責的工作範疇,這些人員在處理財物和物料時需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他們負責管理機構的現金、財產、物料的進出及使用情況,以確保這些資源的安全和有效運用。 例如,對於現金出納人員而言,他們負責每天的收款和付款,確保相關的金錢流動正確無誤。他們需要處理帳戶支付、列報報告以及保存相關的財務文件等。 財產物料管理人員則負責監控和管理機構的固定資產和存貨。他們需要負責登記和記錄相關的資產和物料,並監控其使用、調撥和報廢情況。他們也需要確保相關的物料存貨充足,以滿足機構的運作需要。 財產物料採購人員的責任則是採購機構所需的物料和用品。他們需要與供應商聯繫、比較價格和評估產品品質,以確保採購的物料能夠滿足機構的需求。 最後,營繕業務經辦人員負責監督和協調機構的營繕和維修工作。他們需要處理相關的合約和文件,並協調工作進度和資源,以確保營繕和維修工作按時完成且符合質量標準。 以上是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解釋。這些工作範疇中的人員在機構運作中扮演著關鍵角色,確保財物和物料的有效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