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任期應為二年,但業績優良人員,得報經本會核准延長。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9條,本會及其各機構之財物人員任期應為二年。然而,若業績優良的人員,可以提出申請並報經本會核准後延長其任期。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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