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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五節 主管職位保薦

§ 29–335

29
主管職位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副主管、科長。 二、各附屬機構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
30
現職人員具備晉升主管職位條件者,得經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各機構首長之負責保薦 (保薦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被保薦之主管候選人其應具條件如附資績表 (如附件十二) 並依附件十三格式陳會辦理提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編列候選名冊。
31
保薦人才列為本會一級單位主管暨各機構首長年度重要工作,於年終考績時作為考項目,如明知被保薦人品德不良或廢弛職務及不能與人合作等情事而仍為之保薦者,保薦人應予懲處
32
本會暨各機構辦理升遷考,除各機構未設內部單位者,可由首長逕行核辦外,應組設甄審委員會辦理,並就第二十六條所訂評分標準表綜合考評及建議機關首長核辦。
33
本會暨各機構甄審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如左: 一、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委員中應有一至三人為主管人員,並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主席,非主管人員得由本機構人員選舉產生。 二、本會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會參加升遷考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機構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複審事項。 (三) 關於面談或實務測驗方式之議定。 (四) 主管職位候選人員列冊之評議。 (五) 本會首長交議事項。 三、各機構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技術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並就本機關出缺職位,決定升遷人員名次。 (二)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行政人員資格審查、資績評分及決定升遷人員名冊次序。 (三) 本機構首長交議事項。 四、甄選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甄審委員就審議案件所為之意見或表決,對外不得公開。其於會議時遇有關係本身事項,並應迴避。 六、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有最後決定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