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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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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甄審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如左: 一、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委員中應有一至三人為主管人員,並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主席,非主管人員得由本機構人員選舉產生。 二、本會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會參加升遷考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機構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複審事項。 (三) 關於面談或實務測驗方式之議定。 (四) 主管職位候選人員列冊之評議。 (五) 本會首長交議事項。 三、各機構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技術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並就本機關出缺職位,決定升遷人員名次。 (二)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行政人員資格審查、資績評分及決定升遷人員名冊次序。 (三) 本機構首長交議事項。 四、甄選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甄審委員就審議案件所為之意見或表決,對外不得公開。其於會議時遇有關係本身事項,並應迴避。 六、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有最後決定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甄審委員會的設置規定如下: 1. 委員人數: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其中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剩餘的委員由首長指定,其中應有一至三人為非主管人員,並以副首長或幕僚長擔任主席。非主管人員可以由本機構的人員進行選舉產生。 2. 職掌範圍:甄審委員會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 審查本會參加升遷考核人員的資格審查和資績評分事項。 (二) 審查本會各機構參加升遷考核人員的資績複審事項。 (三) 討論面談或實務測驗方式的議定。 (四) 評議主管職位候選人員列冊的事項。 (五) 首長交議事項。 3. 各機構甄審委員會的職掌範圍如下: (一) 審查所屬機構參加升遷考核的技術人員的資格審查和資績評分,並決定升遷人員的名次。 (二) 審查所屬機構參加升遷考核的行政人員的資格審查、資績評分,以及決定升遷人員名冊次序。 (三) 首長交議事項。 4. 甄選委員會必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可開會,並且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作出決議。在決議票數相同時,由主席作出最終決定。 5. 甄審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所提出的意見或表決,在對外公開時不得透露。同時,委員在會議期間遇到與自己有關係的事項時應予以回避。 6. 機關首長對於甄審委員會的決議事項擁有最終決定權。 以上解釋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3條的明文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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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本會暨各機構甄審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如左: 一、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